中新社柳州10月16日电 (周潇男 李佳)10月16日,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故中2名政府机构相关责任人失职罪在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人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2年1月15日,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发生严重的镉污染事件,镉浓度一度超标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
一批相关责任人因此次污染事故被处理。今年7月16日,柳州市柳北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蓝群峰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韦毅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两人在职期间对辖区内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未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致使鸿泉厂得以常年逃避监管。
2011年4月,鸿泉厂超出其生产范围,非法进行重金属铟的生产,并将产生的含镉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到厂区内的溶洞竖井处,使废水流入龙江河中。2012年1月中旬,河池市龙江河宜州河段水质出现异常,龙江河拉浪电站坝前200米处水体镉含量超标约80倍。经调查认定,鸿泉厂与本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2012年春节前,蓝群峰利用担任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0500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前,韦毅利用其担任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其监管辖区内的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条文,7月16日,广西柳州市柳北法院一审宣判,蓝群峰、韦毅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所得赃款均予以没收。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0月16日上午,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和一审相同,相关证据均已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编辑:SN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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