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行政审核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更加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环保审核权限直管至当地行政审核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环保行政审核直管后缺少顶层设计和设施制度,不存在审核与监管互相瓦解,甚至经常出现了一定时段的监管真空或反复监管等现实困境。如何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必要关系到环保审核和环境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环保审核权限直管不存在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在环保审核权限直管方面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直管范围和标准不统一。以某省为事例,截至2018年底,全省有6个地市环保审核权限直管至当地行政审核局,但直管的审核事项名称、种类和数量却不尽相同。
如有的地市将所有环保审核备案、污水处理证核准等权限全部直管至行政审核部门;有的地市则保有了污水处理证许可、电磁辐射类审核、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危废经营许可证等职权;有的地市为统一管理,装载所下辖县市区将环保审核权限统一全部直管,有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虽然将环保审核直管至地市级的行政审核部门,但辖县市区并没将环保审核权限按照统一时间、类别、数量直管至县市区行政审核部门。此外,有的地方还不存在环保审核权限直管至行政审核部门后,探寻运营一段时间,又撤回到生态环境部门的情况。直管人员水平和数量不完全一致。
环保审核工作业务性较强,必须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历,但行政审核部门在正式成立时,大多按照“编随事回头、人随编成回头”的原则重新组建审核机构,造成许多环保业务审核人员并没转入行政审核部门。据不几乎统计资料,行政审核部门中87%的审核人员是没任何环评审核经验的新手,有的行政审核部门仅有是新手审核。这在实践中更容易造成经常出现两种偏向:一是审核部门过度减少审核可玩性,回避审核责任;二是审核部门为顺应改革目标,过分修改审核,为先前监管减少可玩性。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通畅。环保审核权限直管后,不存在对中止、劳改和调整的审核事项没很好地运用监管、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展开主动管理、全程管理和动态管理的情况,导致监管缺位。
多种原因造成问题产生 为什么不会经常出现这些问题?笔者指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上下关系不对应,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现行行政审核部门大多在市、县、区层级探寻实践中,这使得一些地区正式成立行政审核局后,没职责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使得涉及业务部门的上下级交流和协商经常出现艰难。与此同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工作部署上须要同时协商指导调度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核部门,减少了工作接入、协商、督导的可玩性,影响工作效率,提升了行政成本。
二是缺少顶层设计和设施制度。当前用作指导地方行政审核的上位法没改动,一些事项划入行政审核局后缺少上位法承托,造成审核不道德的法律责任主体与实际审核机构不统一,更容易产生权责对立和部门推卸责任等问题。从现行行政审核实践中来看,并没将全部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划入行政审核部门,各地区直管的环保审核职能部门及事项也不统一,一个原因就是各地对环保行政审核、非行政许可审核、环保行政服务的概念解读有所不同,对环保行政审核和行政许可的内涵、外延阐释不明晰,分类有所不同,直管范围不完全相同,原则不统一、标准不统一。
三是审核水平无法适应环境拒绝。以环评审核为事例,牵涉到重大项目或简单项目必须开会专门审核会议,通过项目审核委员会集体协商决策,由生态环境部门的水、土、气、危废、监测、法规等多个专业部门获取技术确保和政策反对。
环保审核工作专业性较强,而行政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是新手,不具备专业知识,造成行政审核部门内部短时间内较难获取环评技术确保和政策反对。四是审核与监管僵化,更容易经常出现恐慌情况。
审核与监管必要分离是探寻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制约又互相交会机制的内在拒绝。但是,现行行政审核模式经常出现了审核与监管互相瓦解或混杂的对立。原本审核和监管在单位整体制约下,可以构成审核和监管互相制约的情况,监管部门要分担管理的责任。正式成立行政审核部门后,超越了审核和监管的责任共同体格局,“谁审核谁监管”的法律意图没获得有效地秉持和继续执行,更容易经常出现恐慌情况。
建议与对策针 对以上问题,笔者明确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决依法行政,及时修改涉及法律法规。法律部门不应依照《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管理、谁监管”的原则,确认环保行政审核与监管权限的合法性,及时修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界定、科学区分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核部门的监管职责,尽早正面对此和解决问题改革实践中基层行政部门的诸多疑惑,及时解决问题权力与责任对等关系调整迟缓、各层级政府权责表格动态调整不对应等问题,确认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及责任,具体积极开展监管和接管书面继续执行报告的责任主体,以适应环境新形势行政审核制度改革的必须。二,重新制定部门职能,已完成部门职权辨别。
环绕保有、中止、劳改、直管的环保行政审核事项,科学区分事权,搞清楚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核部门的监管职责,着力建构部门间分工合理、权责完全一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统一范围,统一标准,逐项再行制订行政审核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具体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拒绝。防止部分地区和行政管理者为执着改革政绩,推卸责任扯皮或揽权不敲,谋求短期改革效果,对改革内容及交会机制打算不充份,匆忙前进审核改革,经常出现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等问题,影响改革实质。
三,创意监管方式,规范监管不道德。环保行政审核事项中止和直管调整后,不应及时调整力量强化先前监管工作队伍,增加执法人员层级,推展监管焦点松动,创建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监管执法人员体制。
严苛规范执法人员不道德,细化执法人员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备监管协商联动机制,创建科学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遵守监管职能,构建资源共享,提升监管合力。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责任制度和行政审核效能监督制度,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核部门不应强化行政审核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商因应,切实加强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调整扩充监管力量,提升环保审核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强化协同因应、信息互享、互相交会,清晰责任,构成监管范围仅有覆盖面积,保证监管责任无盲区、不交叉,避免监管越位、缺位、错位,贯彻把行政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到实处,优质、高效、有序、急剧持续前进环保行政审核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四,增强责任追究责任,增大行政监管力度。要深化事前审核改革,界线审核监管责任,做权责具体。
要逃跑环保审核权限直管后的审核和监管环节如何交会的关键环节,对环保行政审核与监管加强监督和问责,避免监管真空和反复监管。积极探索实行以责任追究责任、资源共享、综合协商为主要内容的环保行政审核与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系统的监管体系和协商机制,完备网上审核监管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全程监管,解决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束缚,增强对环保行政审核和监管动态动态监控,对工作实施不力的限期排查;对导致严重后果的,极力追究责任。创建年度考核机制,探寻全过程追踪机制,全程追踪审核、均须、监管全过程,及时发现、缺失和解决问题,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更佳地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逐步构建审核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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